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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如何获取高额抚养费

来源原创   阅读次数8796   时间2020-07-19

案情介绍:

原告(男方)与被告的母亲于2011年协议离婚,被告由母亲抚养,约定原告每月给付二万五千元抚养费。原告称,自2014年起,个人收入明显降低债务累累,无法支付高额抚养费,加之被告也从北京搬回德州生活,生活开支明显降低,要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一千元。

1、办案过程

乍一接手这个案件,好像无从下手,男方的起诉似乎有理有据。但经过慢慢收集证据发现,案情并不像原告以为的那么理所当然,也不像被告认为的那么败诉无疑。

要想确定整体思路,首先要通盘了解全部事实,包括双方离婚原因,离婚协议签署的背景,以及男方目前的经济状况。

经过查证,我们发现,双方离婚的原因是男方有出轨行为,之所以双方签署了高额的抚养费,是因为双方离婚时尚有一家成立不久的公司需要分割。公司成立时间虽然不长,但效益很好,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至少有一半的股权属于女方。但女方对公司的掌控显然不如男方更有优势,因此如果女方取得相应股权,监督日常经营并行使股东权利都会遇到现实的困难。鉴于此,女方要求按抚养费的形式支付给女方。但这样的说辞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只能将此观点结合其他证据加以阐述。

还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双方签订了每月两万五千元的高额抚养费,但男方并没有全额按时支付,每月能支付的金额不及约定的2/3。甚至后来男方再婚生子后,给付抚养费的频次更加少了。女方孤身一人全职在北京带孩子,精神上压力很大,物质上也不宽裕。无奈之下,选择离开北京回到老家父母身边。之后,男方竟然以此为由分文不付抚养费。

上述情况仅是案件的辅垫,尚不足以认定男方的抚养费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最关键的问题是,男方的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了改变,或者说发生了多少改变。

经过一系列查证,我们得知,男方自离婚后在北京购置了两套房产,虽然均没有房产证,但我们还是调取了开发商出具的产权及待办证明。男方名下还有一辆宝马5系,虽然该车在起诉前期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但很显然,其目前的资产状况不能否定其经济能力。同时,其在离婚后不久便对公司进行了增资,虽然从工商登记中无法反映真实的出资事实,但在法律上,不影响认定其出资的能力。同时,我们还申请调取了男方名下所有的银行卡记录,一度甚至想调取其入驻酒店的等级及费用情况。还需一提的是,我们还获取了男方办公室里2014年公司公开业绩的图表。

与此同时,男方提供的证据同样不能忽视,男方提供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局出具的个人纳税凭证,甚至2014年山东省的工资收入及生活支出的各种数据。种种证据均表明,其每月收入甚至不足纳税额,真是入不敷出。

针对男方提供的证据,我们的立场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是无可辩驳的,但本案需要审查的是,男方的真实收入,而不是官方收入。要想体现男方的真实收入,通过男方从离婚后至起诉期间其资产状况的变化可以看出。从离婚至起诉期间约三年时间,这三年里,男方进行了公司的增资多达百万;其购入了房产,虽然没有产权证,但首付款及每月还款额均很可观;第三,其名下之前有宝马豪车一辆,虽然目前已经转移至他人名下,但对外处置资产不防碍其具有购置巨额资产的能力。男方办公室对外公开的业绩图表则显示其营业额相当之高,可以间接说明利润额应该也很可观。从这几项证据完全可以推算出男方的年收入相当高,远不是其自称的亏损运营,负债累累。

我们的证据及观点已然争取了法官的认同,法官的态度也明显倾向于女方,而男方则显得论据不够充分,底气不足,并通过法官向我们提出调解的意向。鉴于男方之前从未足额给付过抚养费,而女方亦认可比照协议约定的数额降低抚养费,因此双方协商适当将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虽然双方有了调解意向,但男方又附加了诸多条件以期改变“离婚协议”中其它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同时,女方也有了息诉的意愿。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充分尊重女方的意见,在女方能承受的让步幅度内,代理律师又为其争取了前几年未足额支付的部分抚养费,虽然这已经超出了本案委托的范畴。

2、解读

我们的观点之所以能得到法官的支持,依赖于我们抓住了变更抚养费的核心问题,即“经济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这是最高院司法解释里的意见,但何为“经济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我们可以这样解读它:首先,跟谁比发生较大变化?肯定是与之前双方对抚养费的约定或判决相比。我个人认为,可以按照其变化后的月收入或年收入来核算抚养费的金额,然后再与之前的抚养费金额相对比看变化情况,或者说看其资产变化的情况,这其中主要看其购置的能力而非处置的能力。其次,按哪个收入标准核算?答案只有一个,按真实收入来核算,而非官方收入。

最终,关于抚养费一项的调解方案是,男方每月支付15000元的抚养费,女方在某地自行抚养孩子。这个抚养费标准估计破了当地抚养费的纪录,同时,即使在一线城市,这个金额的抚养费也会很少见。

此案的结果比我们预想的要理想,能达成这样的调解结果完全取决于细致、全方位的调查取证,以及对证据的组织与运用。无论什么类型的案件,法官对双方的观点及证据是无法作到全方位的思考与衡量的,这时就需要有经验的律师为法官寻找一个出口、一个理由、一条畅通无障碍的思路,通常,法官亦愿意采纳这样的律师的观点。法官有了信服的理由,至于对方的工作,任由法官去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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