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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瑞概与被告隆昌市香泉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原创   阅读次数9471   时间2021-06-03

事情原由在2018年12月21日,原告兰瑞概,男,1970年出生,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响石镇巫山村10组22号,与被告隆昌市香泉米业有限公司程富贵签订的“经营场地及其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经营权及设施、设备等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租赁期自2019年3月1日起,共计10年。租赁资金费用每年10万。合同第四条第6项约定:“甲方(被告,下同)交给乙方(原告,下同)大米加工的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限”。合同第七条第6项约定:“关于环保手续,甲方在合同签订即日起,半年内负责办理好交与乙方使用(2019年3月1日起计算)”,如果到期未办理造成乙方停产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及补偿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约定的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导致原告不能正常经营。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


因此,原告这边找到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兰瑞祥及其团队人员为甲方与隆昌市香泉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一审阶段候选人。在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单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这边委托代理诉讼人兰瑞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胜到庭参加诉讼。


为了保证我方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此案。最后我方律师兰瑞祥先生通过询问了当事人,查询资料等充分了解案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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