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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都江堰市XX茶楼租赁合同纠纷,委托我所郭律师代理二审

来源原创   阅读次数8989   时间2021-06-07

一审中,我方当事人主张:

1. 解除租赁合同;

2. 对方当事人按6077.37/月支付拖欠的10个月房租;

3. 对方当事人支付租赁期间欠缴水、电、物业费共计4988.66元。

 

对方提出反诉,要求我方:

1. 支付20085.12地震期间看守房屋费用27,000

2. 返还地震期间垫付的茶楼修缮费15万元;

3. 承担强制解除合同造成的2012年期间装修款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支持我方当事人第12项主张以及对方当事人第12项主张,驳回我方要求对方支付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的请求。

 

我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对方当事人未上诉。

 

二审期间争议焦点集中在:

1. 上诉人是否应承担5.12地震期间房屋看守费用

2. 上诉人是否应承担5.12地震后房屋修缮费用

3. 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房屋物业费、水电费。

 

针对以上焦点,我方律师做了以下工作:

对于焦点1,我方律师进行了证据收集,包括:1)当事人关于“吃住都在茶楼,以茶楼为生”的自认证据,证明并不存在“看守”茶楼事实;2)提供我方当事人与前夫曾先生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证明茶楼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属我方当事人个人所有,即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曾先生委托看守茶楼”事宜为无权代理,对我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同时,我方律师在庭审期间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曾先生关于委托看守茶楼的口头委托”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并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对于焦点2,对方当事人亦主张为曾先生委托,我方律师采取了与焦点1相同的策略,除此之外,还进行了以下额外质证:1)对方提供的2家装修公司的发票,其中1家的发票时间先于工商登记时间,另1家的开票方信息与工商登记的变更登记情况不符,因此我们对发票的真实性持合理怀疑态度;2)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委托修缮”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期间已经过11年,已过诉讼时效。法官支持我方律师的质证意见。

对于焦点3,我方律师对双方租赁协议证据进行了整理,标注出关于“由乙方承担按时向第三人支付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责任”相关条款,阐明我方并非要对方当事人向我方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而是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针对这一点,法官表示认可;但对方当事人提供了已缴纳相关费用凭证,因此最终未得到支持。

 

在我方代理人对于证据关联性环环相扣的论证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中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所有判决,并驳回了对方当事人所有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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