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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案号:(2020)京成民字第6166号
结案日期:2020年7月30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委托人: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一、争议焦点
1.被告双槐公司与原告物攀建材有无合同,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否存在挂靠关系。
2.被告双槐公司与被告潘光强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合同相对方是被告还是实际施工人需认定。
3.所欠原告具体工程款结算金额需确认。
二、律师工作
1.接待当事人,询问案情,分析法律关系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沟通争议解决方案,最后报价并形成委托代理。
2.确认一次性收取律师费30000元,并开具发票,委托人签署委托授权书。
3.收集原被告之间有无合同关系的证据,工程款转账记录证据、发现抗辩关键点(因诉争工程以内部承包给被告潘光强,合同另一方应是被告潘光强,应由其承担支付工程款),查询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审查原告的起诉状,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及应诉策略,积极准备应诉材料,制作思维导图、证据目录清单、答辩状并阐述事实与理由。
4.代领法院传票。
5.出庭应诉答辩,核对身份信息,审查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充分与法官沟通,核对工程项目及结算金额(由被告潘光强支付给原告),展示证据并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理清法律关系(原告未举示充分证据与被告双槐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即原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做到诉讼可视化。
6.承办律师编写办案小结,并制作卷宗归档。
三、判决结果
1.由被告潘光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8606.1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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