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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原告王某分别于2014年11月13日、12月5日、12月6日出借总计35万元给被告张某。张某分别口头约定借款半年,期满之后原告碍于朋友关系一再等待,但张某也一直不归还。
案件结果:
一、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二、张某于判决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借款利息(以即可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京师评析: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的资金借贷开始逐渐增多,但是往往民间的借贷存在对借款约定不明,借条、欠条不分的情况,容易导致主张权利是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多数借贷都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催要借款切忌不能“一拖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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