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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先生和朋友在老家及出租房内多次制造毒品,后被抓获,法院认定陈先生参与制造的毒品多达3900余克,且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都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陈先生家属委托我所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我所律师提出陈先生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减轻处罚;且陈先生到案后如实主动供述主要罪行,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上诉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该案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法院综合采纳我所律师的上诉意见。最终陈先生的判决结果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
京师评析:
该案犯罪情形极为严重,制造毒品数量巨大。本所律师将重点放在罪轻辩护上,在二审提出当事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依法请求从轻处理。从而使得当事人的判决刑罚得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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