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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何女士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公司的股东,该事实被所在单位发现后,认定为何女士存在与他人共同注册公司,担任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因此受到了单位批评处分并被停职处理。何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并非被告公司的股东,诉称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何女士委托我所律师为代理人。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笔迹司法鉴定,最终确认公司股东决议签字笔迹并非何女士本人所签。掌握这一有利证据就证明了何女士对成为股东事项不知情,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
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妥善解决了纠纷。
京师评析: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公司股东,受到单位处理。这种情况谁遇到都会很糟心。该案本所律师选择申请签字笔迹鉴定是一个很好处理方式。何女士胜诉后即可要求单位恢复相应的工作待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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