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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张先生2015年6月在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够买价值56万余元的二手车一辆,使用短短几个月时间后,发现该车使用中出现方向盘跑偏,有存在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且查实该车因曾发生重大事故更换过部分主要零部件,存在严重结构性损伤,属于严重事故车辆。而在购买过程中,销售公司以经过某专业认证(该认证承诺标准之一:无可辨认结构性损伤)二手车标注售卖且并未告知车辆的重大车损情况。经过多次协调交涉无果,张先生委托本所律师助其维权。
案件结果:
京师律师代理张先生参与诉讼,一审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2、成都汽车销售公司十日内退还全部购车款。3、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共计157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京师评析:
1、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二手车销售合同》,并不是资产处置合同,案涉车辆置于展厅,配备专业销售人员。依法应当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将未经过专业认证的车辆作为认证二手车进行销售,以次充好,且未告知消费者该车发生过事故,欺诈意图明显。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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