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委托设计合同纠纷中,成果交付单的签收仅具有形式上的推定效力,并不等同于对设计成果实际交付及质量合格的最终确认。当有相反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推翻该形式真实时,法院应穿透表面,对合同义务的“实质履行”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代理律师付庆刚团队通过最短时间内提起反诉、申请关键证人出庭等策略,成功构建了“未实质交付”的证明体系,最终实现本诉全部驳回、反诉全部支持的全面逆转。
【案件背景】
2020年3月,A公司(化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与B集团(化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签订了一份《策划研究合同书》,约定B集团委托A公司就某商务区项目进行总体策划及概念性规划,合同总费用为260万元。合同对工作阶段、成果交付形式、数量及付款节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B集团依约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
后A公司以一纸由B集团指定联系人签字的《设计成果签收单》为主要证据,诉请法院判令B集团支付第二笔进度款50万元及违约金。B集团则辩称A公司从未交付任何符合合同约定的策划成果,该签收单系在特殊情形下签署,不能证明实际交付。
【争议焦点与代理策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委托设计合同分阶段履行的模式下,如何认定设计方是否完成了阶段性成果的交付义务?一份形式完备的《成果签收单》是否足以锁定付款条件的成就?
作为被告B集团的代理律师,我们在接到应诉通知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并制定了“以攻代守、聚焦实质”的核心策略。
策略一:最短时间内提起反诉,化被动为主动
面对A公司依据《成果签收单》提起的付款诉讼,我们并未局限于单纯的答辩防御。经分析合同履行全过程,我们判断A公司根本未履行任何实质性工作,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我们在法定答辩期内迅速代表B集团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首付款并赔偿损失。此举的战略意义在于:
扭转诉讼地位:将B集团从单纯的“欠款人”转变为“守约方受害者”,从根本上动摇了A公司本诉请求的正当性基础。
锁定核心战场:将案件争议焦点从“是否应付款”引导至“合同是否应被解除”,而后者审查的核心正是A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这恰恰是我方防御的坚固堡垒。
策略二:申请关键证人出庭,击穿“形式真实”的面纱
A公司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是一份由我方指定联系人签字的《设计成果签收单》。该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九十二条关于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的规定,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为推翻这一推定,我们敏锐地发现,该签收单上载明的“发件人”是A公司的前员工周某。我们果断申请周某及我方签收人张某作为证人出庭。庭审中,两位关键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揭示了真相:周某明确陈述,其未向B集团递交过任何策划成果文件;张某则陈述了其在特定非正式场合、基于维护合作关系而在未收到任何成果的情况下签署该文件的特殊背景。
这一策略的成功运用,直接动摇了《设计成果签收单》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八十八条确立的证据综合审查规则,审判人员需从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与签收单这一书证形成了尖锐矛盾,使得法官有充分理由怀疑签收单背后的事实真相,从而无法仅凭该孤证认定交付事实。
策略三:聚焦“实质履行”,重构合同义务的证明标准
我们进一步主张,即便《设计成果签收单》上的签字是真实的,其也仅能证明一份文件的交接,而不能等同于合同义务的“实质履行”。我们紧扣合同约定,向法庭清晰展示了A公司履约过程中的三重缺失:
程序缺失:合同明确约定,各阶段工作推进的前提是“形成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纪要,或阶段成果认定意见”。A公司无法提供任何关于“策划初稿”的交付及认可记录,直接跳至“策划汇报稿”的交付,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工作流程。
内容缺失:A公司当庭展示的PPT文件,无法证明其形成时间、来源,更无法证明其就是向B集团交付的、符合合同约定深度和内容的“策划汇报稿”。
逻辑悖论:从签约到主张交付“策划汇报稿”时间不到一个月,在如此短时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包含市场调研、产业研究、经济评价等庞杂内容的策划工作,并跨越“初稿”阶段直接完成“汇报稿”,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和履行期限。
据此,我们成功向法庭阐明,A公司所举证据远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的证明标准,无法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与启示】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案涉合同;A公司向B集团返还首付款50万元;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实现了本反诉的全面逆转。
本案为处理类似委托设计、技术开发等分阶段履行的合同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借鉴:
证据审查的“穿透式”思维:对于成果交付单、验收单等形式证据,司法审查的趋势是穿透形式本身,探究背后是否存在真实的交付与验收行为。任何签字都可能在相反证据面前被推翻。
反诉的战略价值:在对方先发制人的案件中,精准、快速的反诉是扭转乾坤的关键。它不仅是防御,更是最有效的进攻,能从根本上瓦解对方的诉讼基础。
证人证言的破局之力:在书证对己方不利时,寻找并说服了解内情的证人(尤其是对方前员工)出庭还原事实,是打破证据僵局的有效途径。证人证言与书证的相互质证,是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重要来源。
合同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本案的根源在于合同履行管理的疏漏。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必须严格遵循约定的流程,任何形式的“变通”或“人情操作”都可能在未来诉讼中成为致命弱点。
本文作者

付庆刚律师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京师律所阿联酋迪拜合作办公室负责人;四川天府中央法务区企业沙特阿拉伯境外法律服务站负责人;成都侨商协会涉外事务沙特阿拉伯联络员;四川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内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成都市优秀律师,政协委员,民建会员,仲裁员,成都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与内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实习律师申请律师执业面试考官及培训讲师。从事律师职业前,先后在多个IT企业担任高管十多年,深谙公司的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运作模式。自律师执业以来,秉承"知行合一"的执业理念,带领专业团队在法律实务一线深入打造相关法律+服务产品,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执业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