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足球小将2014队在意大利夺冠的消息火遍全网,这则消息之所以能够让人沸腾,不仅仅在于足球对国人的意义,也不仅仅在于验证了少年强则国强的千古真理,更深刻的意义在于足球小将的成功给国内体育事业发展形态提供了更多可能性。
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推进,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底层运转逻辑,即建立和遵守规则。体育交流本身需要规则,即赛制规则;发展体育事业更加需要规则,即体育法律制度。体育赛事既是体育的核心,也是体育事业的核心。当我们探索体育事业的更多发展可能性时,首要面对的就是体育赛事组织者在法律制度规则层面的更多可能性,以及各种可能性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
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公司型赛事组织者的法律风险边界。
“赛事组织者”的多元面孔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赛事组织者通常分为三个法律角色:
•主办方:发起举办赛事,对赛事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通常是政府或国家承认的单项协会,当我们提到全民运动时,赛事组织者通常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足球小将”彻头彻尾的民间化,出国参加比赛且夺冠,有别于常见的赛事组织主体和组织形式,但其确实组织且参加了一项体育比赛,故本文将“足球小将”归属于此范畴进一步讨论。
•承办方:具体负责筹备、实施赛事,同样负有较重责任。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某某体育发展公司”“某某俱乐部”,甚至某某单位挂名“承办方”,承办方主要是负责赛事组织的落地执行,我们目前国内大多数赛事组织者,属于这个范畴。其中根据法律主体不同可大致分为社会团体组织和营利主体(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而某些“俱乐部”似乎也可以组织和承办一些赛事,这是由于商事主体登记经营制度设计与大众顾名思义理解存在一定认知偏差,我们会单独写一篇文章,给大家普及这几类主体的区别。
•协办方:提供业务指导或人力物力支持,仅对提供的产品/服务承担责任,如赛事志愿者、直播录播单位团队等。
企业型赛事组织者的法律风险
首先,企业型赛事组织者的社会价值,是协调组织社会体育资源,为社会大众呈现单独场次或一个品牌的体育比赛视觉盛宴,散落在社会的各类资源,基于对赛事组织者的信任,通过分别与赛事组织者签署各类合同,将各自的力量聚合后放大体育的感染力,那么赛事组织者的首要法定义务,就是遵守对社会各参与组织的合同义务。可基本归类于民法范畴。
其次,企业型赛事组织者是一个自负盈亏的商事组织,故而通过赛事创造收入,比如门票收入、衍生品消费收入、赛事转播权收入、商业赞助收入等,覆盖成本后有所盈利的整个业务模式,就必然要受到税收部门的合规监管和基于对消费者保护的产品服务质量监管。可基本归类于经济法范畴。
第三,企业型赛事组织者属于盈利组织,不可避免地要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因此,赛事公司本身的融资趋势、模型、工具,必然要接受法律制度的管控。可基本归类于金融法范畴。
第四,企业赛事组织者通过组织赛事满足社会大众的精神需求,应在社会秩序平稳的基础上进行,不应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赛事的筹备、执行及事后社会影响力发酵的整个过程,需要为社会大众负责,除了办理相应的行政监管备案或许可外,企业自身还应当具备较高水平的应急处置能力,这一类责任通常不会因办理了形式上的各类审查而完全免除。可基本归类于行政法范畴。
第五,经营企业型赛事组织的自然人主体,无论是股东、高管还是职工,都需要受到对上述各类责任类型保持一定敏感度,这是当今时代背景下参与体育事业必备的基本法律素养,同时还要对组织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有所警醒意识,通俗来讲所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出发点的行为,都具备潜在的刑事风险。属于刑法范畴。
第六,任何组织和事业的有效推进是通过对人的凝聚运转起来的,社会学范畴下叫人力资源管理,法学范畴下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总而言之,对于每个参与赛事组织的个体,是否给予了公平合理的对待,实践中往往是企业型赛事组织者最容易忽视却最容易翻车的法律风险。可基本归属于劳动法范畴。
第七,如果要运作类似“足球小将”这样的企业赛事主体,将运动员带出国门参加比赛,需要同时符合国内体育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和目的国相关合规要求。以“足球小将”此次参赛是否合规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体育社会组织,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根据章程加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派代表担任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这说明,除以国家名义参加赛事或参加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外,民间体育赛事交流至少是没有被禁止的。故而可以得出基本结论:企业型赛事组织者若要走出国门,首先要审核的是赛事的级别,确保并非以国家名义参加某项国际型比赛。可基本归类于国际法范畴。
第八,企业型赛事组织者通过自身力量凝聚统筹社会资源,最终沉淀的是赛事组织者的品牌和口碑,因此属于赛事组织者的整体IP品牌塑造及全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就是最具有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成果,是企业型赛事组织者最终的奋斗目标。这方面可基本归类于知识产权法范畴。
此外,每个经营主体都必然要面对的股东之间、公司制度设计等内部治理问题,也是刚性需求,可归类于商事范畴。
总之,完全通过民间力量组织体育赛事,是非常值得尝试的实践方向,抛开政府信用背书后的全自主行为,更加需要审慎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通盘考虑以上全部法律风险,伴随企业型赛事组织者,推动体育事业全面发展,是更加稀缺的硬核实力,大家一起学起来吧!
律师简介

李枫律师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会主席、妇联副主席,中共党员、LQA法商架构师。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类诉讼及非诉讼业务;由婚姻家庭继承衍生的信托、保险、与公司有关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家族财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