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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专业 | 多名股东被判补充赔偿,债权人能否单独全款执行任一股东?
来源:原创 阅读次数:138 时间:2026/07/03 16:13:25

新公司法出台后,近两年债权人追责股东出资瑕疵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是实务中大量案件出现多名股东共同被判“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股东普遍存在两大困惑:一是哪些情形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执行阶段债权人是否必须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执行,还是可直接选择资产充足的单一股东,在其出资限额内全额划扣偿债。笔者在近日办理的三起类案中,总结梳理出如下司法观点(仅个案,不代表全部地方司法实践)。


一、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全部法定情形有哪些?

所谓的补充赔偿是指公司自身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在自身未实缴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债权人补足债务,责任顺位次于公司本身。结合新公司法及配套司法解释,至少有如下六大适用情形:

01 出资期限届满,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新《公司法》统一缩短出资期限,公司设立后 5 年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期限届满股东仍未实缴、仅部分实缴,公司无力偿债的,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2 出资加速到期:未到认缴期限,但公司无清偿能力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法定加速到期规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未到期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不受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保护。它的适用条件是债权已到期+经法院执行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裁定)+具备清偿不能客观事实,并不需要满足破产前置条件,这就彻底改变了旧法严格限制加速到期的裁判口径。

03 虚假出资、非货币出资估值显著不实

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明显高于实际价值,或完全虚构出资流水、无真实资金注入,属于出资瑕疵。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在出资差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4 抽逃全部或部分已实缴出资

股东完成实缴后,通过虚构交易、关联转账、长期挂账、虚假分红等方式转出注册资本,形成抽逃。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抽逃出资股东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5 瑕疵股权转让,原股东需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受让人为第一出资义务人;受让人无力足额出资的,出让股东对未缴出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在负债发生后恶意转让股权、转移出资义务逃避债务,无论新旧股东,债权人均可一并追责,前后手股东一起承担补充责任。

06 违法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瑕疵减资

公司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但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未清偿债务即办理减资登记,股东在减资免除出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多名股东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执行阶段清偿顺序是什么?

01 债权人:债权人可任选任一股东,在其出资限额内全额执行

举例说明:公司对外负债 70 万元,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股东 A 未出资 100 万元,股东 B 未出资 60 万元,合计未出资总额 160 万元。 债权人可选择申请执行股东 A 账户 70万元用于清偿债务,无需先执行 B。且法院一般也不会以“应按出资比例分摊”为由拒绝单独执行股东A。这背后的逻辑其实可以理解为:每名股东承担的责任是有上限的,仅以自身未实缴金额为最高赔付天花板,不会替其他股东承担超出自身出资缺口的债务;其次,若某股东已在自身未出资额度内足额清偿债务,其他债权人也不得再次向该股东主张责任。所以对于被执行的股东而言并没有不公平,因为是本来就应该缴纳的。

02 股东内部:按各自未出资份额按份分摊,多承担股东享有追偿权

若债权人全额执行某一名股东,该股东有权另行提起追偿诉讼,要求其他未出资股东按照各自未出资占比分摊债务。

举例说明(承接上例):A被单独执行70万元,总未出资额度100万元,B未出资占比60/160,A可向B追偿26.25万元。


特别提醒

从近期高发的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来看,曾经认缴留下的风波才刚刚开始。新《公司法》通过出资加速到期、缩短认缴期限、强化瑕疵股权追责,彻底打破 “认缴零风险” 的旧认知。请各位企业家理性设置注册资金的额度,不要再拍脑袋决策,现在看来后患无穷。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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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丹丹律师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总支委员、第二支部书记,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数据合规师,股权架构师。秉承“耐心待人以修心,认真做事以修行”的执业理念,为百余家企业及个人提供了法律服务,服务的客户包括:蜀道集团、中车集团、四川商投集团、四川九洲集团、西南油气田集团、达州兴开建设集团、四川天府冷链集团等;参与央企中能国通科技发展(成都)集团有限公司的组建及对外子公司的股权投融资;上市直通车首席法律专家,ACE创投沙龙主要发起人、企业家会客厅发起人。同时在劳动用工合规领域打造系列普法课程,被聘为京师成都律师讲师团讲师。

专业领域:企业发展全阶段法律顾问、债权、股权投融资与并购、复杂经济纠纷、数据资产合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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