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律师: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丹丹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1061157,电话:18328068096(微信同号)
案情概况
当事人王先生为承接隧道机电工程项目,向中间人赵某支付210万元工程居间诚意金,双方书面约定:20个工作日未促成施工合同,则3日内全额原路退款。
项目最终未能落地,中间人拒绝退还诚意金。王先生自行起诉,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百万款项维权陷入僵局。
被告主要抗辩观点:
实际资金归属第三方公司,王先生只是代转账,不是适格原告;
项目未落地属于原告自身原因,诚意金依约不予退还;
中间人仅代管款项,不属于还款义务人;
中间人设立的劳务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代理办案策略
李丹丹律师接收委托后,梳理合同、转账凭证、授权文件、完整聊天记录,构建闭环证据链,逐项击破对方抗辩:
破解主体不适格难题:调取《授权委托书》《债权转让说明》及送达记录,证明王先生系实际出资人,第三方已将债权转让给王先生,法院认可王先生原告主体资格;
锁定居间违约事实:整理协商解除合作聊天记录,中间人未在约定期限促成签约,依据《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应当全额返还诚意金;
厘清个人与公司责任边界:区分个人居间行为和一人有限公司权责,围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合理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结合资金占用时长、双方过错,主张按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裁判结果
案件代理实现翻盘,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全额追回210万诚意金,同时获判资金占用利息补偿。
工程居间维权实务提示
诉讼主体资格是维权第一关:个人转账不等于天然拥有起诉权;借用第三方资质合作,应当签署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并且通知债务人,避免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
重要约定务必落实书面协议:口头承诺风险极高,退款条件、违约后果、收款主体都要写进合同;个人收款与公司责任要做明确区分;
协商解除合作一定要留痕:通过微信文字、书面补充协议固定解除、退款约定,不能只依靠口头沟通;
大额款项维权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提前冻结对方资产,防止胜诉之后对方转移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
利息诉求应当贴合裁判尺度,不要盲目主张高额利息,结合合同约定、案件过错调整诉讼请求,降低诉讼成本,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完整保存合同、转账流水、聊天记录、各类书面文件,打官司核心依靠完整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