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一周年——园区企业"四张清单"合规实操指南|京师贾川兰律师解读
作者:贾川兰律师(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速递 · 一文速览】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主席令46号)
施行日期: 2025年5月20日(施行满一年)
核心文件: 最高法《关于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5〕15号);四川《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一百条(2025修改)》
解读律师: 贾川兰 —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适用对象: 园区企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企业法务
专业领域: 园区法律服务 | 民企合规 | 公平竞争 | 账款权益保护
去年 5 月 20 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一年多,法律圈很热闹——解读会、培训班一场接一场。到今天就满一年零两个月。可不少园区企业老板和法务,表情还是一个字:懵。
有人跟我说:"贾律师,这不就是又一部促进法吗?促进促进,等于没说。"站在律师视角,这个理解是有风险的:把一部基础性法律当成口号,很可能错失它真正能给你的保护。
一、先说清楚这部法"硬"在哪?
它和以前那些"意见""通知"最大的区别,是位阶。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基础性法律(主席令 46 号),把"国企民企平等对待"从一句口号,写进了法律文本本身。以前你跟园区谈"凭什么优先招国企",人家可以不理你;现在你拿着法条去谈,性质就不一样了——这是"政策宣示"和"法律硬约束"的本质区别。
二、怎么判断它真硬?看司法
法律落地两个多月,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7 月 30 日就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5〕15号),从公平竞争、融资、权益保护、规范经营等方面列出一系列保障措施。2026 年各地高院实施意见陆续出台,比如贵州高院印发了服务保障经营主体实施意见(黔高法〔2026〕64号)。
回到咱们四川,省高院联合省工商联、成都中院在 2025 年 7 月发布了《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一百条(2025修改)》,把平等保护、合同、融资、账款等风险直接列成可对照的清单——这是我建议园区企业法务重点对标的一份本地指引。从上到下,这套规则正在变成可操作的裁判尺度。
澄清一个误会: 不是所有园区都"只优先招国企"。差别待遇的形态很多——有的在准入上设隐性门槛,有的体现在补贴、资质、配套采购的倾斜,有的只是招商话术里的"优先考虑"。我上面说的,是其中确实触碰法律红线的那一类,不是给园区贴标签。
三、为什么专门盯着园区企业讲?
因为园区是民营企业最集中的地方,也是差别待遇最容易发生的地方——招商协议、入园合同、租金补贴、配套采购,一环扣一环,差别性条款往往就藏在这些日常文件里。所以,以我多年园区法律服务经验,这部法,最该被园区企业法务"接住"。
四、法务该抓什么?先建四张清单
我的建议是,别一上来啃整部法,先建四张清单——它们对应园区民企最突出,也最易被忽视的四类风险:
1. 准入与待遇平等清单
法律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为说明问题,以下是个脱敏后的假设场景:一家成都的精密制造企业,入园招商协议里写着"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地国企配套",老板觉得"反正也拿不到,无所谓"。我跟他算了一笔账:这条看似客气,其实把企业挡在园区核心供应链门外;现在拿着法条去谈,至少有了谈判支点。需要说明,这类问题集中在部分园区、部分环节,不能一概而论,但凡落到书面合同里的差别性表述,都值得拎出来评估。
2. 融资促进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 12 月发布的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民商事案例里,就有这样一个:一家银行放贷 3.5 亿前,先收了企业 1000 万"融资承诺费",什么服务都没提供。法院认定该费用违反质价相符原则,在核算借款本金时予以扣除,企业实际少还了一千万。签贷款合同别光看利率,藏在缝里的"承诺费""顾问费",要会算、会争。
3. 权益保护清单
这是当前最尖锐的生存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据最高法披露,全国法院援引该批复审理了相关案件,切实帮助中小企业收回拖欠账款。你手里的采购、分包合同若还有这种条款,该重审了——账款被拖,拖垮的是现金流,是命。
4. 规范经营清单
这部法不是只保护、不约束,同时设立了合规、反腐败、安全生产等义务。别光看"促进"就松口气,合规那一面该补的课一点都少不了。
四张清单不是全景图,它抓的是"法律给民企的增量保护"最集中的四块。企业自身的行业、合同风险远不止这些,清单是起点,不是终点。
五、四川企业还有一份"本地清单"
说到这份"一百条",顺手提一句本地抓手。省高院、省工商联和成都中院联合发布的《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一百条(2025修改)》,恰好能和上面的四张清单对表:它把合同、融资、账款、用工等高频风险逐条提示,企业拿来就能对照自查。我的建议是,法务把四张清单做成本企业的版本后,再到省高院或工商联渠道取一份"一百条"全文,逐条打勾——两份一叠加,日常经营里哪些动作踩在红线附近,基本就清楚了。
六、更现实的问题:议价弱势下,法律这张牌怎么打?
但必须直面一个更现实的问题:上面听起来都是"你可以去谈、去争"。可眼下不少民企在议价环节并不站在对等的位置上,谈判筹码本就单薄。园区招商你不去有人去,大客户欠款你不敢催,催了下一年订单就没了。为了生存只能妥协,连提出异议的底气都不足——这时候,法律这张牌,怎么打?
我的建议,是把思路从"当场打赢"换成"积累筹码、预留救济":
一是留痕,而不是硬杠
面对明显不公的条款,当场翻脸代价往往最大。更务实的是完整保留招商文件、沟通记录、差别性表述的证据。今天埋下的证据,是明天投诉、举报、诉讼的底气——权利要靠证据激活。
二是借力制度化的救济渠道
公平竞争审查早有举报机制,对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举措,企业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账款拖欠也有清欠投诉和司法批复撑腰。个体谈判弱势时,用监管和司法的"外部杠杆"补位,常比一对一硬谈更有效。
三是善用行业组织的桥梁作用
很多地方有商会、行业协会,它们本身就是政企沟通的正式渠道。单个企业反映问题容易被忽视,但通过协会把共性问题整理成行业建议、提交给园区或主管部门,既名正言顺,也不容易被误解。说到底,这是把个体困境变成行业议题。
四是分阶段:先入场、后主张
生存优先不等于放弃权利。可以先把生意做起来,同时留痕、关注政策窗口(如招商考核口径变化、清欠专项行动),在更合适的时机再主张。法律保护的是"沉睡但留存"的权利,留得证据在,总有主张的时机。
七、落到动作上:三件事现在就能做
扫一遍在手的园区招商、入园合同,凡带"优先""仅限""本地"等差别性表述的,标红、评估、留痕;
拉一遍贷款融资合同,把"承诺费""财务顾问费"等前置收费列出来,对照"质价相符"算一笔账;
查一遍供应链合同里的"背靠背付款"条款,评估效力风险,该留证、该投诉的别拖延。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部法给了民营企业一把新尺子,尺子会不会用、用得准不准,最后还是看企业自己。
毕竟,法条不会自己走进会议室。真到了要拿这把尺子量一量的时候,量出来的,往往只是你当年懒得留的那份证据——这锅,法条不背。
作者简介

贾川兰律师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深耕10余年多业态园区建设及运营全流程法律实务,积累了丰富的大型企业集团治理与系统性前置性法律服务经验,擅长法律与商业管理的融合、解决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复合型跨界律师,具备化工、金融、建工、汽车、金融、孵化等多领域积累,专研生态法律、金融法律等跨界法律。始终坚持专业与诚信的执业原则。
— 如需园区企业合规 / 民企权益保护法律咨询 —
联系律师:贾川兰 |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园区法律服务 | 民企合规 | 公平竞争 | 账款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