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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让我签的"为何救不了你——从双辽吉银村镇银行13人集体获刑案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归责逻辑与行刑衔接新规|京师罗阳律师
来源: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阅读次数:117 时间:2026/09/10 15:32:01

"领导让我签的"为何救不了你——从双辽吉银村镇银行13人集体获刑案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归责逻辑与行刑衔接新规|京师罗阳律师

【系列文章】金融涉刑案件防控专业研究系列(一)

【适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九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金规〔2025〕7号)

解读律师:罗阳律师(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核心议题:违法发放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胁从犯抗辩边界、独立审查义务、行刑衔接新规、信贷"三查"合规、金融机构刑事风控

适用对象:金融机构信贷条线人员(客户经理、审查审批人员、支行行长)、金融机构风控与合规部门、关注金融刑事合规的企业与个人

专业领域:金融犯罪刑事辩护、金融合规、刑事风险防控、银行业法律事务

一句失效的万能咒语!

职场里流传着一句万能免责咒语,只有七个字:"领导让我这么干。"

这句话在考勤迟到、PPT配色、部门聚餐选址等场景中效果拔群、屡试不爽。可一旦把它带进信贷审批室,附在一份没有实地调查、没有流水核验、没有担保核实的贷款档案上,它就不再是职场话术,而是一份刑事被告人的庭审辩解——并且是一份已被生效判决逐条驳回的辩解。

2026年6月8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26)吉03刑终37号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岳某等5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13名信贷条线人员——上至分管信贷的副行长,下至一线主办、辅办客户经理——全部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量刑,无一人免责。

其中,个贷部总经理岳某的辩解最具代表性:副行长谢某曾以"不签字这份工作你就别干了"相威胁,自己"内心始终抗拒"却"无法拒绝",请求法院认定其为胁从犯并免予刑事处罚。

这句话听上去情有可原。但刑法不认"情有可原",只认"构成要件"。

案情复盘:一条自上而下的"放贷流水线"

原双辽吉银村镇银行系吉林银行于2011年发起设立的县域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仅1亿余元。2016年至2019年间,在时任董事长安某(另案处理)、行长王某的授意下,时任业务发展部总经理、后任分管信贷副行长的谢某牵头策划并组织实施系统性违规放贷,核心手法是"借户顶名、垒大户"——借用多名自然人及空壳企业名义拆分贷款额度,绕开单户授信上限,将资金归集至少数实际用款人手中。

判决书认定的损失结构清晰而触目:2016至2018年违规放款52笔,形成坏账39笔,损失约1.39亿元;2018至2019年继续放款130笔,123笔违约,损失约4.77亿元;同期违规向企业发放贷款49笔,最终坏账1.64亿元。三项合计形成不良贷款7.8亿元,其中162笔彻底形成坏账。而后期司法处置查封房产、车辆、农机设备及空壳公司股权,最终拍卖回款仅3000余万元,资产回收率不足7%。7.8亿元的损失,压在一家注册资本1亿余元的村镇银行身上,结果是被主发起行吸收合并——2025年9月,该行被吉林银行吸收合并,原法人机构注销,业务整体并入吉林银行双辽支行。

在这条流水线上,风控体系呈现"全环节塌陷":客户经理不进行实地调查、不核验银行流水与资产证明、不核实担保资质,仅凭借款人提交的虚假书面材料编造贷款档案;风险管理部门与审贷委员会放弃审查把关;放款后彻底放弃贷后管理,资金流向完全失控。

量刑上体现了明确的层级区分:谢某作为犯意提起者与方案策划者,加上存在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是全案唯一实刑;其余12人因具有自首、初犯、主动配合资产追缴等情节,被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的法理剖解:二审法院的三层论证

胁从犯:职场压力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被胁迫"在刑法上有严格的规格——胁迫必须具备现实性、紧迫性,存在来不及逃避的客观情形。

二审法院指出:本案违规放贷持续三年、分多批次办理,具有长期性与反复性;上诉人所称的"不办理就会失去工作",只是一次性的口头语言威胁,对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办理并不具有紧迫性,亦不存在来不及逃避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行为人完全具备其他救济通道——可以选择辞职,也可以向总行纪检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举报。有充足机会规避风险而未采取任何行动,难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从犯。

换言之,刑法定罪看的是"你有没有别的路可走",而不是"走别的路有多难"。丢工作的威胁与人身、财产的现实危险之间,隔着整整一个构成要件。

独立审查义务:上级指令不能替代法定职责

法院进一步明确:贷款真实性的审核责任,始于客户经理的实地调查。结合该行内部制度,贷前调查与资料真实性核验的责任首先由一线信贷人员承担,因此违法发放贷款的错误审核责任的根源在个贷部、企贷部。

这一认定与《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确立的"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以及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一脉相承。信贷"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从来不是一道可授权的礼节性程序,而是每一位经手人员的法定作为义务。

由此产生一个高度实务化的证据风险点:签字确认的尽调报告与实际核查行为不一致,即为最典型的入罪证据。未在实地走访的情况下记载"已实地核查",在卷宗上留下的不是工作瑕疵,而是自证其罪的书面供述。

获利与否不影响罪名成立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罪状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并未将"谋取私利"列为构成要件要素。违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与信贷资金安全,而非行为人的廉洁性。因此,被告人"本人没有获利"的辩解,在构成要件层面不具抗辩价值,充其量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法规解读:两个罪名的入罪刻度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七条,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点实务提示:其一,本罪系特殊主体,客户经理、审查审批人员、支行行长均在射程之内;管理人员默许、授意放水的,"不在信贷流程上留痕"不影响定罪,可构成共犯。其二,本罪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其三,"失职型"过失行为不影响本罪成立——即不以行为人积极追求结果为必要。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最高检2024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已明确:即便涉案贷款最终归还、未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只要违法放贷数额达到200万元,行为本身即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及信贷资金安全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仍应以本罪追究。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而配合的,构成共犯。追诉标准为造成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构成特别重大损失。

监管规定解读:从"以罚代刑"到"行刑衔接"

本案的制度背景,是监管逻辑的结构性转向。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金规〔2025〕7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于2025年3月25日联合印发,共六章36条,系统重构了金融监管与刑事打击的衔接通道:

  • 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公安管辖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这是义务,不是裁量。

  • 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经法制审核后提交书面移送报告,主要负责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移送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

  •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不予立案的,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提请复议,也可建议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把这些条款翻译成大白话:过去,监管查出问题开罚单结案,涉刑线索常常"滞留"在行政环节;现在,监管必须判断是否涉刑,3个工作日内决策、24小时内移送公安,公安必须给立案或不立案的明确答复。

"以罚代刑"的口子被制度性焊死。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九条则提供了行政层面的责任闭环:第八十六条(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第八十八条尤值注意——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对强令其发放贷款未予拒绝的,同样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授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区别情形,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进一步列举了贷款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并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梯次责任。

结论与风控启示

双辽案揭示的信贷风险典型路径可归纳为:领导压力 → 尽调放水 → 资料代签、用途失查 → 不良爆发 → 刑事责任。

对管理人员而言,最具操作性的三条防线是:第一,把"三查"从背书程序还原为实质核查程序,任何未经实地走访而形成的"已实地核查"记载,都是在为日后的刑事追诉固定证据;第二,对上级的违规指令保留书面异议记录与越级报告通道,将"职场压力"转化为可举证的"已作抵制";第三,清醒认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行性——纪律处分、取消任职资格与刑事追诉之间不存在"二选一"。

"双罚制"之后,是"行刑衔接"!这句话的分量,13份生效判决书已经写得很清楚了。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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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阳律师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任资深政法记者10年,银行从业10年,专注于银行合规、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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