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财产报告〉看执行程序中到期债权的破局之道——以一件标的2.3亿执行案件说起|京师罗阳律师
【适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至第53条
解读律师:罗阳律师(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核心议题: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异议、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未到期债权冻结、代位权诉讼、财产报告、执行难破局
适用对象: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当事人、企业法务、关注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的律师及企业
专业领域:强制执行、不良资产处置、民商事争议解决、银行合规
本人近期代理的A公司诉B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胜诉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B公司账户资金 230 余万元,但相较于近 2.3 亿元执行标的,只是杯水车薪。真正引人注意的是B公司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房产、车辆、股权几乎空白,对外"债权"却列得满满当当——对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 3881 万余元、对福建某管理委员会 543 万余元"土地预付款",以及多家公司货款、往来款合计数百万元。
这份"债多钱少"的财产报告,是很多执行案件的缩影。申请执行人既兴奋于发现财产线索,又焦虑于这些债权能否变现。本文结合本案及近年最高法院、各地法院实务做法,谈谈到期债权执行中的难点与破局路径。
一、财产报告里的"债权"到底是什么?
财产报告只是被执行人的单方陈述,不是经司法确认的债权凭证。绝大多数其对外债权呈现金额大但真实性待核、部分存在诉讼争议、部分未到期或附条件等特点。拿到财产报告只是起点,关键在于把"纸上债权"变成现金流。
二、实务中的三大痛点
(一)痛点一:第三人一句"异议",执行程序戛然而止
我国法律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纳入执行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四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5 条至第 53 条,法院可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可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但问题在于:只要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意味着第三人的异议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实践中,大量第三人无论债权是否真实存在,都会在 15 日内提交异议书,理由包括"债务不存在""尚未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等。一旦异议成立,法院通常不再实质审查,申请执行人只能另寻出路。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执监 124 号案中明确:"对于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且第三人提出该债权已不存在等异议的,基于对第三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人民法院不得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审查确认该债权债务存在与否以及具体数额并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该规则保护了第三人诉权,却也客观上成为规避执行的"护身符"。
(二)痛点二:债权是否"到期"、是否"真实",举证难
法院执行到期债权的前提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且"确定"的债权。但现实中,很多债权或附条件、或附期限、或处于未结算状态,如建设工程款需审计、买卖合同需对账,这些都不能简单认定为"到期债权"。
此外,被执行人往往不配合提供完整债权凭证。本案中,多笔债权备注"官司"说明存在诉讼;有的备注"超期未还",第三人仍可能抗辩已抵销、已清偿或已转让。申请执行人若无法掌握完整证据,很难说服法院继续推进执行。
(三)痛点三:各地法院对异议审查尺度不一
最高法院确立了"异议期内不审查"的基本原则,但对于超期异议、保全阶段未异议而执行阶段异议、未到期债权冻结等边缘问题,各地法院尺度并不一致。
例如,第三人超过 15 日才提出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执复 20 号案中认为,第三人逾期提出异议的,"已经丧失到期债权程序对其利益的保护",但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然而,也有地方高院认为,第三人超期提出异议的,法院仍应参照债务人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再如,诉讼保全阶段已对到期债权采取冻结、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阶段后又提出异议的,部分法院认为第三人仍享有异议权;亦有观点认为其未在保全阶段复议,执行阶段再提异议有违诚信原则。这种尺度差异,导致申请执行人在不同地区办案时,策略和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三、如何破局?申请执行人的五条路径
(一)路径一:别把财产报告当终点,主动调查固定证据
财产报告只是被执行人自行申报,申请执行人应主动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被执行人近几年的银行流水、合同台账、开票记录、应收账款明细、审计报告、诉讼仲裁档案等。对财产报告中列明的每笔债权,要逐一核实:是否有合同、是否已对账、是否已到期、是否已催收。
对于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的债权,要及时向承办法院申请冻结该案的胜诉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调解、撤诉、执行和解等方式低价处置债权。对于尚未起诉的债权,要督促被执行人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申请法院对第三人采取财产保全。
(二)路径二:未到期也能"冻",先锁死再说
对于未到期债权,法院虽然不能立即责令第三人履行,但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执监 664 号案中指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未到期的,为避免被执行人接受清偿后转移财产,法院可以对该未到期债权采取冻结措施,限制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但不得要求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提前支付。
这意味着,即便被执行人部分债权尚未到期,或者部分债权附条件,申请执行人仍可申请法院先作出冻结裁定,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待债权到期或条件成就后,再转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执复 58 号案中也明确,第三人对冻结债权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审查,因为冻结只是要求第三人"停止支付",并未处分其实体财产。
(三)路径三:区分"有效异议"与"无效异议",敢于推进执行
并非第三人提出的所有异议都能阻却执行。《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 48 条明确,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属于有效异议,法院可以继续执行。此外,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部分强制执行。
因此,申请执行人收到第三人异议后,不要急于提起代位权诉讼,而要先分析异议理由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效异议。如果异议明显不成立或仅属程序性抗辩,应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请求继续执行。对于第三人承认的部分债务,更要立即申请法院扣划,避免夜长梦多。
(四)路径四:对经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直接执行不受异议阻挡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第三人再以"不存在""已消灭"等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不予采纳,可以直接执行第三人财产。
在本案中,财产报告列明的部分"官司"债权,若已有生效裁判确认天恒达为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法院跳过 15 日异议审查程序,直接裁定执行该第三人财产。
(五)路径五:代位权诉讼,是最后的"华山一条路"
如果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效异议,法院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第三人,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并判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代位权诉讼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普通审判程序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弥补执行程序"不审查异议"的不足。但其劣势也很明显:周期长、成本高、举证责任重,且需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等法定要件。
本案中,若第三人就某笔大额债权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应重点评估债权的可诉性: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确定、被执行人是否怠于主张、该债权是否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若条件具备,应尽早启动代位权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第三人转移财产。
结语
本案的财产报告,是"执行难"的典型缩影: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多少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却手握大量对外债权。这些债权能否变现,取决于申请执行人能否精准把握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规则,能否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选择正确的救济路径,能否在诉讼保全、冻结、代位权诉讼之间灵活切换。
到期债权执行,从来不是"发现线索—扣划到账"的简单直线,而是一场考验证据意识、程序技巧和诉讼策略的持久战。财产报告只是起点,唯有主动出击、多点布局、以诉促执,才能把被执行人报表上的"应收款",变成自己账户里的"真金白银"。
律师简介
罗阳律师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曾任资深政法记者10年、银行从业10年,专注于银行合规、强制执行与不良资产业务领域,为申请执行人、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执行案件代理、不良资产处置、执行风险防控等专项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