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的彩礼裁判规则梳理(附真实案号)|京师张雷律师
【适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解读律师:张雷律师(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核心议题:彩礼返还、婚约财产、借婚姻索取财物、共同生活认定、恋爱期间转账定性、未成年人婚约
适用对象: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恋爱及准备结婚的当事人、婚姻家事领域律师、关注彩礼争议的社会公众
专业领域:婚姻家事、婚约财产纠纷、公司法律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
前段时间孙宇晨起诉景甜返还3000万彩礼的瓜大家还没吃完,后台就有不少读者留言:"四川的法院到底怎么判彩礼?"
今天不聊八卦,聊干货。我把近年来四川各级法院——从省高院再审到基层法院——公开裁判的真实案例扒了一遍,梳理出七条裁判规则,无论你是正在恋爱的、准备结婚的,还是同行办案的,这篇都值得收藏。
规则一:特殊数字红包、按月转账,不算彩礼
案号:(2023)川0503民初2065号,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这是四川近年来最有名的彩礼案例之一。刘某与余某琴2014年相恋,恋爱长跑九年,分手后男方刘某起诉要求女方余某琴返还恋爱期间转账共计212万元。法院总结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由原告刘某向被告余某琴转账款项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应当作为婚约财产予以返还。
法院认定:
法院把钱分成了三类,逐笔定性:
1、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520、1314、921、888、666等):真实意思表示应为表达爱意或者传达祝福,具有赠与属性,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且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又不具备撤销情形,故不予返还。
2、每月规律性给付的款项(2000元至10000元区间):属于男方为维系异地恋情的必要支出,用于保障女方正常的生活消费,且男方表达过"自愿赠与",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且不存在可撤销情形,故不予返还。
3、明显超出恋爱日常消费的大额转账(酌情划定为1万元以上):明显超出双方恋爱的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更多体现对爱情、婚姻的执著追求,该部分大额转账应当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行为,即婚约财产,当女方余某琴提出分手导致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落空,男方刘某有权对此主张返还,法院酌定返还908000元。
律师点评:这份判决几乎就是2024年最高法院彩礼新规第三条的"判例预演"。恋爱期间的钱不是都能要回来的,法院看得比你想象的细。
规则二:没有婚约,就没有彩礼
案号:(2021)川0183民初728号,邛崃市人民法院一审;(2021)川01民终14459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简介:2020年4月,高某与杨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20年4月底,高某搬到杨某家中居住,2021年2月9日,高某搬离杨某住处。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高某支出费用合计92522.83元,包括向杨某微信转账、购买家具、手机、服饰等。后二人分手,男方高某向法院起诉主张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费用系婚约财产,女方应予返还。
法院认定:虽然婚约的成立不必非要采取某种特定的形式,但其成立须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和某种稳定性,即婚约的成立可以口头、书面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送聘礼、举行宴会等形式表明,但无论哪种形式,所采取的形式必须是外现的,能够被人所知的。本案双方实际未举行任何形式的订婚或结婚仪式,也未预备进行相关仪式,或者双方定于某个日期办理结婚登记。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高某与杨某在恋爱期间,其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达三十五笔,商场购物百余笔,时间上接近一年,转账用途上未提起彩礼一事,应属于同居期间产生的费用,故对上诉人高某提出其支付的费用应为彩礼且杨某应返还92522.83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这个案子判决说理特别值得玩味。彩礼的成立以明确的婚约关系为前提。在没有证据证实双方采取送彩礼或举行任何形式的订婚、结婚仪式,想靠事后主张"我当初是想结婚的"把赠与翻盘成彩礼,法院大概率不认可,返还诉求将落空。
规则三:订了婚,恋爱期的礼物和转账照样不算彩礼
案号:(2023)川1922民初2456号,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2023)川19民终1779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简介:2018年2月,男方岳某与女方屈某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2月19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岳某向屈某转款59577.88元,分手后,岳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认定:双方在恋爱和同居期间产生的款项,不排除该款用于了双方的生活开支,不应当认定为彩礼,不应当予以返还。
律师点评:很多人以为"订了婚,我给她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彩礼",这是误解。法院区分的核心是给付目的: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习俗给付的大额礼金首饰才是彩礼;恋爱交往中为增进感情支出的转账、礼物、红包、日常开销,即便发生在婚约期间,也是赠与,分手时不退。
规则四:没领证、没共同生活,彩礼要返还,但嫁妆、改口费要扣
案号:(2025)川13民终3236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黄某与李某某于2022年经媒人黄某某介绍相识,2022年12月24日在黄某家中订婚,2023年7月15日按民间习俗在黄某家中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给付彩礼及礼金21万余元。婚约解除后男方起诉全额返还。
法院认定:黄某与李某某经历了从订婚到按照传统风俗举办婚礼的过程,双方均有缔结婚姻的目的。双方未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非常有限,未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彩礼应予返还;但需扣除女方的嫁妆、改口费及实际消耗,最终酌定女方返还12万元婚约财产。
律师点评: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等于需要全额返还彩礼。嫁妆要折抵、改口费要扣、共同消耗都要算。
规则五:没领证但共同生活了,彩礼按比例酌减
案号:(2024)川3429民初505号,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一审;(2024)川34民终2650号,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简介:2021年5月,许某某与且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相互有好感且有结婚意愿,并就彩礼事宜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约定男方给女方彩礼336000.00元,一次性付清。实际已付286000.00元,剩余50000.00元待办理结婚证后付清。双方共同生活约五个月,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后男方许某某起诉返还。
法院认定: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且某某与许某某已无法就是否继续共同生活达成一致意见,在两人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缔结婚姻的目的不能实现。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予返还,但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及双方过错,确定返还比例为80%,判决返还22.08万元。
律师点评:"共同生活"是彩礼返还的重要折减因素。生活了多久、哪一方的原因没结成婚、有没有孕育,直接决定返还比例从全额到八折甚至五折递减。
规则六:没领证、但共同生活久、生了孩子,可能一分不还
案号:(2025)川0525民初6551号,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男方罗某与女方熊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及家人商量彩礼支付,法院庭审查明并认可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共计8万元,且在支付彩礼后双方生活较长时间并生育一子,彩礼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耗,对男方主张男方返还彩礼80000元的诉求未予支持。
法院认定:综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育有子女、彩礼已实际消耗于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等因素,驳回男方全部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彩礼不是男方的"保本理财"。女方付出了同居、生育、抚养的沉没成本,彩礼也已消耗在共同生活中,再要求返还,法院认为有违公平。
规则七:领了证、共同生活了,原则上不返还
案号:(2018)川民再521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情简介: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再审案例。2015年1月刘某与唐某通过网络认识,于2015年3月5日举办订婚仪式,后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刘某向唐某共计给付68000元(其中58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信用卡透现1万元)即60000元作为彩礼钱,8000元用作购买首饰。后离婚,男方起诉要求女方及其父亲返还彩礼6.8万元。
法院认定:给付婚约财产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婚约财产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唐某只有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两种情况下,才负有返还刘某支付的婚约财产的义务。导致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双方已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彩礼已共同使用完毕,给付彩礼亦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不符合法定返还条件,不予返还,维持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彩礼已消耗=不返还。这条规则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一脉相承。想离婚再要回彩礼的,先对照这三个条件。
彩蛋1:未成年人订婚约,彩礼要还,父母还要挨训
四川高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父母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并收取8万元"彩礼",女方父母按照当地风俗将女儿交给对方儿子,双方开启同居生活,后同居关系解除,男方将女方送回到其父母家中,并起诉主张返还8万元"彩礼"。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女方一家同意返还彩礼,同时法院对女方父母予以训诫,并发出四川省首张《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律师点评:给未成年人订"娃娃亲"不但婚姻无效力,彩礼照样要返还,父母还可能被训诫,"娃娃亲"不可取。
彩蛋2:坚决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应当向另一方进行返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赵某(男)与孙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给付彩礼8.6万元,后赵某提起离婚诉讼,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全部彩礼。该案中,赵某与孙某就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状况等存在较大争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发现,孙某不仅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闪婚"、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更重要的是,赵某向法庭提出孙某在近四年中还身涉两起其他离婚诉讼,且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结合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维系婚姻作出相应努力,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律师点评: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都需要双方当事人以感情为基础、共同付出方可维系。"闪婚"后彩礼接收方拒绝共同生活的,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系"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可取,且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写在最后
对婚约财产纠纷,法院真正在意的,是"彩礼背后那个缔结婚姻的目的,实现到了什么程度"。一点没实现(无婚约、无登记、无共同生活),则接近全额返还;实现了一半(共同生活了、办了婚礼),则按比例打折;基本实现了(登记了、生子了、钱花完了),则不予返还。
【本文案例均来自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官方发布及权威媒体报道,观点系作者个人分析,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判;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彩礼相关主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律师简介
张雷律师
现任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第一党支部委员、妇女联合会执委。
深耕婚姻家事、公司法律业务(公司治理、股权设计、常年法律顾问)、政府行政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