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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刘某、某公司认为某报社在2016年6月、7月、8月分别刊登了周某撰写四篇关于二原告的债务执行问题的跟踪报道,核心内容失实,误导读者,损害二原告名誉。遂诉至成都某法院,请求某报社、周某立即停止侵权,并通过xx省级媒体、全国主流网络门户及曾经报道、转载某报社报道原告相关信息的网络门户、电视台、报纸等新闻煤体以及国际主要媒体公开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连带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1000000元。本案被告周某及报社分别特别授权我所律师出庭应诉,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京师律师代理被告,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京师评析:
报社对刘某和公司债务执行问题的报道,是经过相关执行部门确认,客观真实。其名誉受损是因其自身不诚信行为导致。报道不存在失实、误导读者等现象。周某为报社员工,也并非本案失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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